海关总署等三部委:8月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
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:
改革之日起,取消核销单。外汇局采取非现场总量核查,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。并简化出口退税环节,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分类情况审核企业出口退税。对于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,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。
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,将企业分为A、B、C三类级别进行管控并根据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级别调整。
国家外管局与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,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、骗税等违法行为。
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、出口报关、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,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。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,以本公告为准。
特此公告。